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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4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邢永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4823号邢永红、颜丽君:申请执行人邢永红与被执行人颜丽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甬象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永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邢永红已经领取执行款4160元,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甬象执民字第4823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