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与岳晓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岳晓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03民初368号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昆嵛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姚建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岳晓晨。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晓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连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晓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鲁K×××××号车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合同约定:1、被告必须投保车辆保险;2、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现被告拒不投保车辆商业险,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虽经原告多次与之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请求判令解除原、被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立即将其所有的鲁K×××××号货车过出原告户头并过至被告户头。被告岳晓晨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自有的车号为鲁K×××××号货车一部自愿接受原告的服务,借用原告的商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并自觉接受原告统一管理,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车辆产权属被告所有,被告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二十日内办理合同续签、车辆过户手续。被告车辆必须由原告统一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被告除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外,还需投保机动车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货物险等。被告拒绝在原告统一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或投保额不足的,原告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被告违约,原告没收被告的全部押金。合同履行中,被告在车辆保险到期后,没有按约定继续投保车辆保险,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即所收取的押金3000元不予退还,将被告所有鲁K×××××号货车过出原告户头。以上事实,有车辆服务合同一份、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办理相关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用,被告逾期未交,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退还押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因解除而终止,被告理应将其车辆从原告户头过出,过至自己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晓晨于2014年6月1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二、被告岳晓晨承担违约责任即原告已经收取被告的3000元押金不予退还。三、被告岳晓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挂靠在原告文登市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K×××××号货车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被告岳晓晨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