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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王福申请执行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1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男,6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白彦花镇。被执行人付军,男,汉族,38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王福申请执行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艺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