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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余金花与黄顺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花,黄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余金花。委托代理人:周晓梅。被执行人:黄顺秀。申请执行人余金花与被执行人黄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余金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顺秀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72元、执行费2222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追加了被执行人黄顺秀的配偶刘成光为被执行人,执行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顺秀、刘成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顺秀社保工资卡帐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成光所有的座落于奉新县干洲镇长青村舌上组共计29.3亩山林的林权,现因查封的山林无法进行处置。在本辖区内未再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余金花受委托人周晓梅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人建议终结(2015)靖执字第264号本次执行程序,并将两被执行人黄顺秀、刘成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金花依据(2015)靖民一初第3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余金花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黄顺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国芳审判员  张跃生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