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印度银行深圳分行、青岛迪明科太平洋饰品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印度银行深圳分行,青岛迪明科太平洋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印度银行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罗湖商务中心**楼*****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9541366-8代表人VIVEKTIWARI,该分行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潇、张慧杰,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青岛迪明科太平洋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556082-2法定代表人超可西·车丹,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印度银行深圳分行与被申请被申请人青岛迪明科太平洋饰品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已停止营业,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申请人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受理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印度银行深圳分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63851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尹晓君审 判 员 王丹红代理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