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启耿、俞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王启耿,俞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2433号原告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挺。被告王启耿。被告俞娉玲。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耿、俞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英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