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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启耿、俞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王启耿,俞娉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02433号原告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挺。被告王启耿。被告俞娉玲。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启耿、俞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永康市煜枫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英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