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基强与被执行人刘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基强,刘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杨基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鲁家台社区。被执行人刘茂斌,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杨基强申请执行与刘茂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申请标的:1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刘茂斌无执行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0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延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