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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谭宁巧与杨伟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宁巧,杨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谭宁巧,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杨伟源,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申请执行人谭宁巧与被执行人杨伟源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宁巧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伟源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桂R×××××豪宝牌两轮摩托车为被执行人杨伟源所有,依法应当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晓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