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5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毓纯与赖晓懿、丘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毓纯,赖晓懿,丘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845号原告张毓纯,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张全明、杨为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晓懿,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丘蔚华,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张毓纯与被告赖晓懿、丘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毓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毓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毓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毓纯负担。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