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亚与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王亚。被告: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777号656室。法定代表人:毛冬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诉被告上海亮朵家饰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