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98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遂,重庆市南川区万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李某某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银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