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朱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至淮安市淮阴区、清河区、淮安区等地盗窃他人电动车,合计盗窃作案10起,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917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中央皮革城北门,将封某停放在门口西侧的黑色绿能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18元。2、2015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朱某共同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西坝公园内,将伊某停放在该公园内的黄色思铭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3、2015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清河区云梦清河小区售楼处,将徐鹏停放在该售楼处值班室门前路边的红色绿麒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00元。4、2015年5月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农工商超市门前,将葛以山停放在超市门前路边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510元。5、2015年12月0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玖龙湾四期工地门口,将王某乙停放在工地门口路边的金黄色梦田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48元。6、2015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清河区旺旺路长城4S店门口,将周某乙停放在门口路边的白色高仕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7、2015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朱某共同至淮阴区北京如意小区施工工地南门,将王某甲停放在该大门东侧路边的黑色小鸟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6元。8、2015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清河区飞耀北路66号工地门前,将倪波停放在门前路边的黄色沪佳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22元。9、2015年11月2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清河区协和医院东侧车棚内,将周某甲停放在该车棚内的粉红色韩上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4元。10、2015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共同至淮安市清河区南昌路茂华小区二区大门口,将吴某停放在该大门对面路旁的绿色高仕牌踏板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某乙。朱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908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14000元。上述违法所得均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士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封某、周某甲、伊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周某乙等人陈述,未到庭证人朱某、张某乙等人证言笔录,电动车购买票据,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收条,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民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8009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