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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字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樊宏利与被告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宏利,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字38号原告樊宏利,男。被告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肖家村口。注册号610000100274122。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宏利与被告陕西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宏利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交纳100元,免交2600元。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张 彦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