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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周洪军与王成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军,王成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军,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执行人王成友,男,195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周洪军申请执行王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3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告知书。2、本院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面积均较小,其名下唯一一套住房经申请人表示无需处理。4、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本院定期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用于还款,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完全执行,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37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申请人要求对已经保全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赵朝晖执行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