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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阚玉兰与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玉兰,张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31号原告:阚玉兰,女,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张爱华,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阚玉兰诉被告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阚玉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告张爱华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南桥x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2008xxxx**)中价值55万元的部分,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阚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爱华位于滁州市琅琊区南桥xxx、xxx号房屋(房产证号2008xxxx**)中价值55万元的部分;二、原告阚玉兰提供担保的位于滁州市西门子路xx号(凤栖园)x幢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查封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雪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