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财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程从益与邓平晏,杨佳凡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从益,杨城,杨佳凡,邓平晏,戴光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财保224号申请人程从益,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周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风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申请人杨佳凡,女,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被申请人邓平晏,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戴光辉,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程从益和被申请人杨城、杨佳凡、邓平晏、戴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230000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佳凡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镇人民路流金广场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申请人程从益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三、冻结申请人程从益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