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蔡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自颖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振华,韩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蔡振华,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韩自颖,男,197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蔡振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自颖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韩自颖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自颖在汝州农商银行的存款账户,限额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