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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吕小金与广西玉林市安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小金,广西玉林市安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吕小金。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安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光洪。本院在执行(2016)桂0902执333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市安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人民币1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吕小金,并向法院交清了案件执行费。玉林市安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小金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人民法院作出(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伟林审判员  钟 梅审判员  宁福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滕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