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终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少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唐少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七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欧阳维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少素,男。上诉人湖南爱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少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原审法院给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限上诉人爱霖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440元,上诉人爱霖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唐建华审判员 王洪峰审判员 许建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倩茜 校对责任人:王洪峰 打印责任人:谢倩茜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退还一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