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林庆辉、彭美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林庆辉,彭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中心商务楼二楼238、六、七、十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9699-5。代表人陈建宏。委托代理人詹成根、詹莲丽,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庆辉,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彭梅娟,女,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6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庆辉、彭梅娟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57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二、查封、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彭梅娟所有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龙翔里27号2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就变价款优先受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