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永辉与韩忠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辉,韩忠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张永辉,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委托代理人马世敏,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忠连,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张永辉与被告韩忠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辉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世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忠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0月6日,原告为被告承建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的工程施工,被告欠原告人工费88000元,2014年6月21日被告出具欠据予以承认,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8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反驳及抗辩的证据。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欠条一份(复印件)。证明2014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证据二、证人证言2份。证明2011年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施工。综合原告的陈述和庭审调查,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热网改造项目工程合同,被告将保健路至哈平路的热网改造工程的人工分包给原告。2014年6月2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内容为:今欠张永辉人工费捌万零捌仟元整。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热网改造项目工程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已给原告出具了尚欠原告人工费捌万零捌仟元整的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88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韩忠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辉人工费8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忠连负担,并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韩忠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超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