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包文兰与汪建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建云,包文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建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文兰。上诉人汪建云因与被上诉人包文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建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汪建云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建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83元减半收取为191.50元,由上诉人汪建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 平审判员 王平荣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文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