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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旭峰昌商贸公司与被告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旭峰昌商贸公司,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341号原告榆林市旭峰昌商贸公司被告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榆林市旭峰昌商贸公司与被告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旭峰昌商贸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鑫烁煤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电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本院减半收取,剩余765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旭峰昌商贸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