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子明与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明,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504号原告陈子明,男,197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到庭)委托代理人邓再强、李欣,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79号611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治。委托代理人孙宏刚、张轶,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明与被告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子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子明负担。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