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丽与被执行人郝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丽,郝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卫丽,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郝冬梅,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6)黑1084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告郝冬梅于2016年4月10日给付原告卫丽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郝冬梅负担。逾期被告郝冬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卫丽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郝冬梅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冬履行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郝冬梅未履行。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郝冬梅系宁安市卫生局职员,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冬梅银行工资帐户内全部存款,工资帐号:6228603120128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乔巨国审判员 姜宏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