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商初字第0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付玉平与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平,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柳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商初字第0500号原告付玉平,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士芹、单彬,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盛鑫公寓。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张某),居民。被告柳某,居民。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可余、陈文娜(实习),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玉平诉被告邳州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先由代理审判员卢新潮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玉平及其诉讼代理人吴士芹、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柳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可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玉平诉称:2008年8月至2015年6月,原告不间断的向被告家庭经营的时代购物广场销售服装。由于被告资金紧张,被告没有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经双方结算,至2015年6月30日,共欠原告货款1859968.98元。对此,被告承诺上述货款于2015年7月10日前付清,但被告竟言而无信,没有按约支付货款。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59968.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邳州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是数字不吻合。从来没有说过2015年7月10日前还清。被告张某、柳某辩称,是公司的欠款,不是个人的欠款,请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柳某,公司股东为柳某、张某二人。另查明,被告张某与被告柳某2007年9月登记结婚,2015年3月10日登记离婚。原告付玉平向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供应服装,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对账明细单,显示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859968元,并在对账明细单下方注明“以上欠付玉平货款1859968元张萍柳某”。后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归还3万元欠款,并出具对账明细单,显示尚欠原告1829968元,并盖有“邳州市时代广场服装店财务专用章”。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现场查看并拍摄了扣押于徐州市云龙分局新生派出所的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的收款、货款账单,根据现场图片,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账务资料记载较为混乱,并发现多张以杨弯弯、柳某个人名义开设的存折。进账单是以邳州市时代广场服装店名义出具,收款收据亦是以江苏省邳州市时代广场名义出具。上述事实,有工商登记查询表、婚姻信息查询单、对账明细单、打款记录及本院拍摄的账务资料照片、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给原告的对账明细及被告出具的打款记录可以认定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829968元。对于被告柳某和张某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从本院现场拍摄的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的财务资料来看,该公司财务记录较为混乱,且均是以邳州市时代广场服装店名义出具,并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最终出具给原告的对账明细单亦是加盖的邳州市时代广场服装店的印章,故可以判定该公司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并未明示以公司名义进行,多是以邳州市时代广场服装店名义进行,且财务记录混乱,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柳某和张某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被告张某、柳某辩称是公司的欠款,不是个人的欠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玉平货款1829968元。二、被告张某、柳某对上述1829968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40元,由被告邳州市宇正浩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柳某负担21269元,原告付玉平负担2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卢新潮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