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2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加云与吴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加云,吴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监2号原审原告:吴加云,汉族,现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吴爱明,男,汉族,现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审原告吴加云与原审被告吴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4)饶民一初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欣审判员 郑瑞平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