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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吴加云与吴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加云,吴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监2号原审原告:吴加云,汉族,现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吴爱明,男,汉族,现住址:广东省饶平县。原审原告吴加云与原审被告吴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4)饶民一初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欣审判员  郑瑞平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