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51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