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511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魏 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