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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仕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宏宝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仕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厦门市宏宝莱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仕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杏前路136号二楼之二,组织机构代码69994542-9。法定代表人黄水世,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市宏宝莱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东岭路30号二楼A区,组织机构代码57503612-7。法定代表人朱小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仕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宏宝莱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仕贤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19970.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倒闭,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评估拍卖,拍卖款项尚不足支付工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