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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畅会圈与魏帅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帅强,畅会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帅强。委托代理人杨宪军,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畅会圈。委托代理人张俊锋。上诉人魏帅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帅强委托代理人杨宪军、被上诉人畅会圈委托代理人张俊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2年8月5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约定月利率2%,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该院。原审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且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答辩,为此引起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己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帅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畅会圈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魏帅强上诉称,其已向被上诉人偿还全部借款并依约定支付了利息,只是上诉人未及时收回借据,仍由被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是重复起诉索要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未查清该事实,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二审依法纠正,支持上诉人请求。畅会圈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实,上诉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上诉人将借款偿还了被上诉人,很正常的去向被上诉人索要借条,事实是上诉人欠5万元到期后未还,上诉人才起诉至法院,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没有出示新证据。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魏帅强是否已归还了本案的借款及利息。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上诉人魏帅强向被上诉人畅会圈借款5万元事实清楚,有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上诉人魏帅强虽称其已按照约定支付了本案的借款及利息,只是未及时收回借据,但对其已还款的主张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不符合民间借贷还款收回借条的交易习惯。综上,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050元由上诉人魏帅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志强审 判 员  李随成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京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