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陈艳江申请赵云龙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其他法律文书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江,赵云龙,王传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陈艳江,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云龙,男,1972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传军,男,1958年8月12日生,汉族,工人。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艳江与被执行人赵云龙、王传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陈艳江股权转让款113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5分给付利息。二、被告王传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二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赵云龙所有的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