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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田洪忠与钟云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忠,钟云仙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950号原告田洪忠,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唐喜林,双流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云仙,女,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莉、张彦君,四川和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忠诉被告钟云仙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洪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洪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田洪忠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