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陈良开与陈良伟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限制出境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开,陈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开,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良伟,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国内住址:云浮市云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告陈良开与被告陈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53号],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良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陈良伟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执行人陈良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陈良伟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良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被执行人陈良伟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