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石定芳与南宁市泰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定芳,南宁市泰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05号原告石定芳。委托代理人蓝贤忠,广西明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宁市泰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平,公司董事兼经理。被告钟平。本院于2016年1月26案受理了原告石定芳诉被告南宁市泰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钟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定芳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定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定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石定芳负担。审 判 长 刘绍锋审 判 员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敬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