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谢玉召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玉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37号罪犯谢玉召,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太和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二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6日作出(1999)阜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玉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出售伪造的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1997年7月30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皖刑核字第05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对谢玉召的定罪量刑。裁定送达生效后,交付执行。2001年9月20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3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6年7月18日、2009年5月6日、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4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春霞、丁车荣出庭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何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玉召当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代表以谢犯在近期获得计分考核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该犯2012年减刑以来��计分考核材料。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谢玉召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玉召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2015年12月14日,该犯亲属代其缴纳了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玉召自2012年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大部分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玉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4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庆华审 判 员 程 非代理审判员 江 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