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纪军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88号申请执行人方纪军,正宁县人。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北二环西段3号北城国税大厦1602室法定代理人李海云,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方纪军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纪军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40630.65元及承担案件诉讼费600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将案件自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庆中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方纪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00元已由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安市庆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