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国强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刑更406号罪犯王国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2006年8月16日入监。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6年7月24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06)库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国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2009年5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阿中刑减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国强的刑罚减去1年,原判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不变。2011年5月3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阿中刑减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国强的刑罚减去1年,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不变。2013年6月14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46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国强的刑罚减去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不变。2014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国强的刑罚减去10个月,附加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不变。减刑后余刑至2017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王国强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王国强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2月10日、2015年8月17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2014年4月15日、2014年7月16日、2014年9月25日、2015年1月16日、2015年4月16日、2015年8月20日获得季度表扬6次。另查,该犯原判罚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履行无证明。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监狱报请减刑1年,检察机关未提出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强准予减刑10个月,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继续履行。余刑至2016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端泰审 判 员 田 茵代理审判员 余厚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