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平潭县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县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俊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782号原告平潭县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陈荆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华,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俊华,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潭县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潭县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元,减半计收人民币96元,由原告平潭县安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