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荣贵与张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贵,张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民初837号原告张荣贵,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张时超,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张荣贵因与被告张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荣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时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荣贵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张时超因投资公司资金需求,向张荣贵借款现金人民币100000元整(币种下同),并承诺于2014年9月30日全部还款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张时超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条为据。后经张荣贵多次催讨,张时超至今分文未还。故张荣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张时超立即向张荣贵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时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张时超向原告张荣贵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交由张荣贵收执,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至2014年9月底,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张荣贵催讨,张时超未偿还借款,故张荣贵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张荣贵提供的借条原件、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签单)及张荣贵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因被告张时超未到庭质证,亦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以上证据已经公开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核,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张荣贵与被告张时超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时超未能依约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张荣贵主张张时超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张荣贵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时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据《》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时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荣贵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计至借款实际执行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张时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张时超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绿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