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禹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德增申请执行李结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增,李结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禹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增,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29日,住禹州市颖河大街214号。被执行人李结锋,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0日,住禹州市方山煤矿院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证执字第75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结锋存款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结锋在有关单位、个人的收入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长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