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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磊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张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1208号原告陈磊,居民。被告张力,居民。原告陈磊诉被告张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可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磊诉称,2012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6个月,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3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被告张力向原告陈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未明确约定利息。后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借条、庭审笔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月利率,为无息借款,债权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应按年利率6%自逾期之日起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年息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张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以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3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张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