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冯文诉舒林、彭代平、第三人谭清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舒林,彭代平,谭清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冯文,男,生于1977年2月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书林。被告舒林,男,生于1986年1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汪进莲。被告彭代平,男,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第三人谭清海,男,生于1955年3月2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与被告舒林、彭代平,第三人谭清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冯文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文撤回对被告舒林、被告彭代平、第三人谭清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冯文负担。审 判 长  胡 平审 判 员  沈 锐人民陪审员  杨利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