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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与袁风萍、李国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袁风萍,李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政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风萍。被执行人李国安。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典当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风萍、李国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法院财务室交款80万元(包括本案执行款项当金60万元、超期服务费1.5万元及利息18.5万元),袁风萍、李国安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并请求我院对剩余18.5万元利息不予支付,待申诉有结果再支付给申请人,2015年12月2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甘民申字第1077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领款,武威大富豪典当有限公司按他们公司��利息计算方式,被执行人袁风萍、李国安还需承担23.6577万元(18.5万元+5.1577万元)的利息,鉴于此种情况,办案人员及时释法说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意见,武威大富豪典当公司领取所交案款18.5万元(含履行部分利息及一审案件受理费50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48元、迟延履行金、公告费)其他执行款项放弃不要求法院执行、执行费8620元由袁风萍、李国安承担,武威大富豪典当公司出具相关手续解除对袁风萍、李国安所有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文庙新村5栋商业1层3号的商铺(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字第0612**号)典当抵押。现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