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1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邹小兵与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兵,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兵。被执行人吕某某。邹小兵申请执行吕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5)新牧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某某主动向本院履行了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小兵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牧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修刚执行员  王嘉凯执行员  李双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帅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