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2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李小林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城县国土资源局,李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522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城县。法定代表人赵春潮,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李小林,农民。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对其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5)第127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准予执行裁定。2016年4月11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其作出的临国土罚决字(2015)第127号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临国土罚决字(2015)第127号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建军审 判 员  宋春格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