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郭鹏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539号罪犯郭鹏飞,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号院。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以(2009)宝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10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17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郭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郭鹏飞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鹏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