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辛午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午生,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辛午生,男。被执行人胡强,男。关于辛午生诉胡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67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强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