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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02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张其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珍,殷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其珍。被执行人殷崇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离民二初字第91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利息30000元,从2015年10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被执行人给付4000元后,剩余26000元利息、诉讼费373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殷崇印银行账户存款2687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殷崇印相当于26873元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