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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巍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字第6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21号。法定代表人黄寅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巍,男,1978年4月2日出生。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2015)丰民初字第2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二○一四年三月十五日的供暖费五千二百五十元二角七分。权利人刘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2015)丰民初字第2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2015)丰民初字第20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