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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3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敏秀花与陈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川3232执11号陈迅:你与敏秀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6)川3232民初3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日5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敏秀花支付款100000元。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400元。开户银行:若尔盖县农业银行户名:若尔盖县人民法院账号:605301040003015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本院地址: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商业街47号联系人:白玛仁青邮编:624500联系电话:0837—2291578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执意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